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不仅人们熟悉的沐浴露、洗发水、护肤霜、面膜属于化妆品,牙膏也将参照普通化妆品进行管理。化妆品广告禁止随意夸大功效和明示、暗示有医疗效果。
当前我国化妆品注册备案的企业约七万家,其中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五千多家。《条例》首次提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度,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承担化妆品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的主体责任。
过去30年间,国内仅有十余种化妆品新原料获批。“除审批难度及投入成本大之外,如果一家企业推动某种新原料获批,其他企业搭便车也可以使用,对企业创新的保护不足。”
万字新规,牙膏也属化妆品
比“药”更安全,委托方也担责
作为一种健康相关产品,保障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是行业监督的底线、基础要求。“但我们在监管过程中,经常出现因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的责任人,而导致管理、执法过程不顺利的情况,比如某款产品出现问题时,受托方承担什么责任?”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处处长郭昌茂说。
国家药监局官网文章显示,当前我国化妆品注册备案的企业约七万家,其中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五千多家。据不完全统计,90%以上的企业采用委托方式组织生产,75%以上的产品为委托生产的产品。郭昌茂介绍,在占据国内化妆品市场半壁江山的广东,有化妆品生产企业2700多家,委托方则近3万家。
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责任企业通常被称为“生产企业”或“生产者”,虽然有细则或相应的解释,但从字面理解容易和产品的实际生产企业混淆,造成责任不清、认定不明,特别是存在委托加工情形的产品。
为明确责任界定,《条例》首次提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度,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承担化妆品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的主体责任,“成为委托方,首先必须是注册人、备案人,有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负责人,这就把主体责任不清的问题解决了。”郭昌茂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徐景和在《中国医药报》发表的署名文章亦提到,生产经营的任何环节存在缺陷,都可能导致化妆品质量风险的发生。仅在最后阶段对化妆品采用检验、召回等手段,无法对消费者提供充分有效的保障。
《条例》确立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度,最大限度体现了化妆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管理。注册人、备案人,就是化妆品的“出品人”,依法对化妆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化妆品的生命周期包括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