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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指导你正确理解《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2-01信息来源: 作者: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石钺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12月31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月12日正式发布。全文共六章六十三条,笔者将重点就化妆品及新原料的注册和备案管理相关内容谈谈自己的理解。


关于新原料的界定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调整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的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等的,应当按照新原料注册、备案要求申请注册、进行备案。
  本条款明确了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是新原料判定的主要参考依据。该《目录》是在对我国已上市化妆品中使用过的原料进行梳理和调整的基础上形成的,并实施动态管理,目前正在修订之中。本条款提到的“调整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的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等的,应当按照新原料注册、备案要求申请注册、进行备案”,需要注意的是,修订后的《目录》将会含有原料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等信息,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按照新修订的《目录》中的相关要求选择使用其中的原料。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拟将某原料的使用目的由“皮肤调理剂”调整为“防腐剂”,则应当按照新原料注册要求申请注册;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拟提高某原料的使用量,且该使用量超出了《目录》中的安全使用量,也需要按照新原料注册、备案相关要求申请注册、进行备案。

关于形式审查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注册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提交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普通化妆品上市或者进口前,备案人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特殊化妆品生产或者进口前,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特殊化妆品注册程序和时限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关于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的规定。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申请注册的新原料和特殊化妆品,受理机构需要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注册的”,如新原料的使用目的是保湿剂,不需要申请注册;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权范围的”,如新原料的使用目的是驱蚊剂,受理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而对于需要备案的新原料和普通化妆品,上市前没有设置任何审查环节,备案人提交资料后即完成备案,完成备案的新原料和普通化妆品即可投放市场。

  但是,告知性备案并没有降低对安全性的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组织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备案后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将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配套法规要求,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暂停销售、取消备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关于技术审评/监督检查


 《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技术审评机构收到补充资料后审评时限重新计算;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充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作出技术审评不通过的审评结论。

  《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与第十四条第三项的内容一致,第十四条是对需要注册的新原料的管理要求,第三十九条是对特殊化妆品的管理要求。上述两个条款均强调了“一次告知”和“一次提供补充资料”,同时也规定了“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充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作出技术审评不通过的审评结论”,在此“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充资料的”,不仅指未补充全部资料的情况,也应包括未按审评意见完整补充相关资料的情况。
  《办法》第五十八条明确了对需要备案的新原料和普通化妆品备案后的监督检查要求。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备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其中,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同时责令暂停销售、使用。已进行备案但备案信息尚未向社会公布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责令备案人改正并在符合要求后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
  

关于功效管理


  《办法》中没有具体条款明确对新原料的功能宣称进行评价的相关内容,但在新原料研制中通常都会明确其在化妆品中的使用目的。按照证据支持原则,需要提供能够证明新原料具有与使用目的相一致的相关资料,这方面的具体要求提醒注意关注随后发布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对于注册和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明确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由此可见,对化妆品功效的管理,主要是通过社会监督的方法,而非通过上市前的注册和备案管理手段进行。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办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改变产品名称;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不得随意改变功效宣称。
  综上,尽管《办法》中未列明功效宣称资料提交的相关内容,并不意味着企业不需要准备相关资料。对于功效宣称的管理,注意关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后续发布的化妆品功效宣称管理相关配套文件。

关于复核事项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技术审评结论为审评不通过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技术审评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复核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以及申请资料。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需要注意,本条款明确规定,复核是仅对技术审评的结论有异议的情况下注册人、备案人提出的申请事项,目的是对审评结论的“纠错”,并非对所提交资料中的问题进行解释或说明。以往在技术审评中发现,很多情况并不是企业对技术审评的结论有异议,而是误认为通过对审评不通过的原因进行解释说明,可以获得技术审评机构的理解,曲解了设置复核事项的初衷。


关于新原料的安全监测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化妆品新原料上市后的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体系,对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性进行追踪研究,对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和评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每满一年前30个工作日内,汇总、分析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条款明确规定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每满一年前30个工作日内,汇总、分析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需要汇总、分析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包括如下信息:
  (一)使用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受托生产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等;
  (二)使用新原料生产的化妆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编号,产品生产、销售数量等;
  (三)新原料的使用量信息,包括经销商或化妆品企业购买新原料的数量等;
  (四)含有新原料的化妆品监督抽检、查处、召回情况;
  (五)化妆品企业对含新原料产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制度、产品不良反应统计分析情况及采取措施等;
  (六)化妆品企业对含新原料产品的风险监测与评价管理体系制度及采取措施等。
  具体请关注将发布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规范》相关内容。
  《办法》第二十七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安全监测期内化妆品新原料被责令暂停使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同时暂停生产、经营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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