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日,欧亚经济联盟法律门户网站消息,欧亚经济委员会发布第172号指令,对《海关联盟“香水化妆品安全”技术法规》(TR TS 009/2011)进行修改,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第2条):适用产品类别适用于在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领土上流通的成品香水化妆品,不适用产品类别包括:用于人体摄入、注射、医疗诊断治疗等特定用途的产品,如用于人体摄入、注射、医疗诊断治疗的产品,纹身用品,口腔卫生用品(部分情况除外),麻醉、消肿、去鸡眼等医疗用途产品,耳部、鼻部、眼部用品,消毒和防腐产品,检测牙垢产品,润滑剂,含氟牙漆,湿纸巾,睫毛胶水等;
(2)补充新术语和定义:在第3条中增加了“自晒黑化妆品”(指能使皮肤产生晒黑效果而无需暴露在紫外线之下的化妆品)、“微生物低风险产品”(指不会为微生物的存活和生长创造条件的产品)、“无菌香水化妆品”(指密封包装、仅供一次性使用且符合无菌要求的产品)等;
(3)扩充禁用物质清单:更改了附件1-6的内容,其中明确了化妆品生产中禁用物质的清单、法规中描述限制使用的物质清单、批准使用的染料和紫外线过滤剂清单,以及产品化妆品和香水的pH值要求。例如禁止在口腔卫生产品中使用蔗糖和其他易发酵碳水化合物;对于微生物低风险产品,如指甲油(水基除外)、脱毛产品、干铅笔、沐浴盐、除臭剂、止汗剂、剃须泡沫等,不规定微生物参数;增加了不受pH值调节的产品清单,包括发胶、脱毛蜡和蜡条、固体香水、粉末和压实化妆品、固体除臭剂和止汗剂、100%精油等;
(4)修订标签和标记要求:如果在每个产品单元所附的传单或标签上提供了成分和安全措施的信息,可以使用“成分和安全措施已注明……”的文字,而无需使用描绘一只手打开一本书的象形图;对于重量小于5g或体积小于5ml的产品以及测试样品,可以不标注标称数量(或体积);修订了包装上保质期/生产日期的标注方式;含推进剂的气雾剂产品标签必须有关于避免阳光直射和容器加热、儿童使用产品的规则、产品进入眼睛或黏膜的危险(如适用)、禁止倒置喷洒产品(适用于含二氧化碳或压缩空气的产品)(如适用)、禁止干扰包装的警告文字;气雾剂包装产品的标签必须标明推进剂的成分,其成分可在成分列表中注明或单独注明;插入了对测试样品标签的要求;规定产品标签/标记必须不可磨灭且清晰,在整个保质期内以及“使用截止”日期之前,产品标记必须在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中保留在产品上;
(5)明确消费者属性声明的依据:所有关于化妆品和香水消费者属性的声明必须基于该技术法规附件13中规定的标准来证明其合理性;
(6)该指令自在欧亚经济联盟官方网站公布之日起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指令中涉及的对《海关联盟“香水化妆品安全”技术法规》(TR CU 009/2011)具体修订内容的生效时间有所不同。例如,法规修改内容中第2条第6点,需在相关标准(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纳入特定研究规则和方法后生效;法规修改内容中第5条第3小点的部分内容以及第11条第4小点,需在相关标准纳入以及特定毒理学评估的国际标准纳入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