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网站
认证咨询 化妆品注册备案 知识产权 保健食品 医疗器械 综合业务
您所在位置:首页 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28信息来源: 国家药监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药监妆函〔202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已正式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运行情况,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严格落实法规要求。根据《条例》《办法》规定,普通化妆品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即完成备案,产品可上市销售。

  二、严格规范备案信息公开。各省级局应当严格按照《条例》《办法》等要求,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产品备案有关信息。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已备案普通化妆品存在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提交虚假备案资料、备案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按照《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予以查处。

  四、加强法规宣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省级局应当加强化妆品监管法规的培训和宣贯,督促辖区内企业履行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开展普通化妆品备案工作。

  五、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问题。在新的化妆品监管法规实施、新旧普通化妆品备案平台衔接的时期,各省级局要实时了解掌握企业在备案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研究解决,予以回应,并按程序报告有关情况。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

                             2021年6月25日


关注我们

  • 官方公众号

  • 官方小程序

联系方式

总部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汉口路398号华盛大厦10D

北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1号楼A40388
广州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望岗广云路408号白云美湾检测大厦410号
浙江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2号27-17

总部电话:021-61520378

北京电话:010-62935959
广州电话:020-29807198
浙江电话:15901557478